■以案說法
  維權案例:
  去年9月6日,消費者莫先生在一家通訊公司辦理了去臺灣旅游漫游業務,通訊公司要求莫先生交納押金2000元,並口頭SD記憶卡告知莫先生一個月後來取押金。
  事後,莫先生分別於去年10月4日和10月20日兩次去通訊公司取押金,均被窗口工作人員告知無法取回押金,製冰機租賃並提醒莫先生要再等一個月後才能給錢。
  莫先生認為通訊公司沒有信用,出爾反爾,而且其在臺灣旅游期間,漫游只能接不能打,莫先好房網生隨後撥打12315電話申訴,要求商家馬上返還押金。
  工商說法:
  《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》第八條明確規定,經營票貼者以廣告、產品說明、服務公約、實物樣品或者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出明確具體的說明的,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說明相符。
  工商部門表示,依據上述規定,商搜尋行銷家無理拖欠消費者的押金,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理應退還消費者的押金。
  處理結果:
  經工商部門調解,雙方達成和解,通訊公司向莫先生返還押金,並退還漫游費用,同時向消費者道歉。
 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趙威
  (原標題:辦漫游交2000元押金通訊公司退款一拖再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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